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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国家实验室青年公寓管理办法

来源:合肥实验室      发布时间:2026-05-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青年公寓管理,创造安全、整洁、文明、和谐的科研、生活环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公寓主要用于解决实验室研究助理的临时性居住问题,最大程度方便其科研工作、生活等。

第三条 教育培训部、条件保障与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青年公寓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四条 租住青年公寓的申请人应为实验室研究助理,租期参照其聘用期限,但累计不应超过五年。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延长租期的,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实验室审批通过后可续租不超过三个月。

第五条 青年公寓按照建筑面积大小分为A户型(20.4㎡)与B户型(23.6㎡),其租金分别为3600元/年与4200元/年。承租人在入住时预缴租金,根据实际租住时间在退房时统一结算,其中,申请租住十二个月(含)以下的人员预缴全部租金,申请租住十二个月以上的人员,租金一年一缴。水、电、热和网络等费用由承租人另行缴纳。

第六条 如承租人未办理退房手续私自在青年公寓外住宿,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三章 申请和退房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填写租房申请表,经接收导师同意、教育培训部审核批准后,由条件保障处根据房源情况统一安排住房,申请人于财务处缴纳租金后,前往物业办公室办理入住手续。

第八条 申请租住六个月(含)以上的人员,若已获得本市高校宿舍使用权,在青年公寓入住手续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需向教育培训部提交高校退宿证明。

第九条 退房时,承租人填写退租申请表,经接收导师同意,与物业管理人员共同对室内进行查验,结清房租及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热和网络等费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实验室以及青年公寓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在公寓内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自觉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不得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器,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走廊等公共场地和安全出口,不得在公寓内饲养宠物。

第十二条 承租人应爱护青年公寓内各项设施设备,如遇公寓内管道、线路故障以及家具破损应及时报修,人为损坏设施设备的,由承租人按照原价赔偿。

第十三条 承租人不得在青年公寓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宗教活动。

第十四条 如遇实验室公寓规划调整、楼宇修缮及其他不可抗力影响时,承租人应配合实验室调整住房。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验室有权收回青年公寓住房:

    (一)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入住条件的;

    (二)擅自调换住房,转让、租借他人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拆卸室内设备、设施的;

    (四)在公寓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五)在公寓从事其他违规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青年公寓1个月以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育培训部、条件保障与财务部负责解释。